(2014)浏执字第0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寻辉煌与寻红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寻辉煌,寻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540号申请执行人寻辉煌,男。被执行人寻红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寻辉煌与被执行人寻红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寻红霞与申请人寻辉煌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按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