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锦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高密市锦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701号原告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朝阳街道兴源街1169号,法定代表人:李桂荣被告高密市锦业纺织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夏庄工业园A区59号,法定代表人:郭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锦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密市锦业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夏庄工业园A区59号院内的房产。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被告高密市锦业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的厂房三排,面积约2600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