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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童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76���原告: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355997-0。法定代表人:晋元龙,董事长。被告:童伟,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晓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