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龙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