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袁记猪肉档与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袁记猪肉档,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袁记猪肉档。经营者袁春波。被执行人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宗荣。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22659元、利息16525.42元、案件受理费2475,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4899.42元的财产(含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海生人民陪审员 陈小虎人民陪审员 吴琛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琼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