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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与于建林、吕祥山、吴柏山、吕彩霞、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于建林,吕祥山,吴柏山,吕彩霞,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沙乡金沙村,负责人李涛,该支行行长。被告于建林。被告吕祥山,系于建林丈夫。被告吴柏山,系吕彩霞丈夫。被告吕彩霞。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93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中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锋,系该中心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诉被告于建林、吕祥山、吴柏山、吕彩霞、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长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