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信用社与张国峰、孙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信用社,张国峰,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信用社。被执行人:张国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国,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国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孙国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乌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