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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潘来辉与雷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来辉,雷武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99号原告:潘来辉,公务员。被告:雷武元,公务员。原告潘来辉诉被告雷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潘来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武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来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来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