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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执恢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谢印刚与黄立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印刚,黄立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铁执恢字第0051号申请人谢印刚,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黄立营,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关于申请人谢印刚与被执行人黄立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邳铁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载明:“一、被告黄立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谢印刚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以60000元为本金,按约定的月息2.5‰,从2013年2月2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40000元为本金,按约定的月息2.5‰,从2013年3月2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谢印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2元,由被告黄立营负担。”2014年8月3日,申请人谢印刚以被执行人黄立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立营银行存款1040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