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蒲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新明申请被执行人陈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明,陈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明,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西关006号,居民。被执行人陈发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二巷68号,居民。本院在执行王新明、陈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37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发强长期在外打工,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询也无存款,其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随时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执字第000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兴民合议笔录时间:2015年5月29日地点:执行二庭合议:王军洲、屈晓军、何汉平记录:王兴民当事人:王新明、陈发强王:本院在执行王新明、陈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37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发强长期在外打工,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询也无存款,其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随时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执字第000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你二人意见如何?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发强长期在外打工,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询也无存款,其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随时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本案应当执行终结。何:我同意以上二人意见。决议: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执字第000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