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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79号原告洪某某,女,现年33岁。被告董某某,男,现年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明义人民陪审员  花明根人民陪审员  周银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