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调确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冯照奎、孙梓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照奎,孙梓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222号申请人冯照奎。申请人孙梓萱。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申请人冯照奎、孙梓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冯照奎、孙梓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冯照奎赔偿孙梓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冯照奎已支付)。冯照奎另补助孙梓萱28000元整。2、双方同意放车。提车费用冯照奎承担。3、本次事故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当事人再无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庆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