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延邦诉被告李春叶、刘少臣、邓显峰、第三人聂永省、于永财、聂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邦,李春叶,刘少臣,邓显峰,聂永省,于永财,聂永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433号原告:刘延邦,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春叶,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刘少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邓显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第三人:聂永省,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第三人:于永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第三人:聂永林,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邦诉被告李春叶、刘少臣、邓显峰、第三人聂永省、于永财、聂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延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延邦承担。审 判 长 侯 洋代理审判员 邱 硕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