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冯玉美、肖尚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冯玉美,肖尚孔,吕秀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商初字第4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下称邮储银行临邑县支行)。负责人刘建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波,系该行职工。被告冯玉美。被告肖尚孔,系冯玉美之夫。被告吕秀珍。原告邮储银行临邑县支行与被告冯玉美、肖尚孔、吕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衍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玉美、肖尚孔、吕秀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冯玉美于2012年4月7日在我行贷款15000元,并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5.84%。贷款发放后,被告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现仍欠借款本金3867.01元及相应的利息。被告冯玉美、肖尚孔、吕秀珍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7日被告冯玉美作为借款人在原告处办理了借款及借款担保合同,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吕秀珍作为担保人。2012年3月8日被告肖尚孔以冯玉美配偶身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上签字承诺为被告冯玉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发放后,被告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尽快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向三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均无应诉。截至2015年4月3日,被告冯玉美仍欠借款本金3867.01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事实有双方办理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小额贷款申请表、借据)为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一、截至2013年5月29日冯玉美拖欠本息明细一份。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三、小额贷款借据一份。四、小额贷款申请表一份。(以上四份均为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小额贷款申请表》均系本人所签,合法有效。被告冯玉美应当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其余被告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玉美、肖尚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867.01元并自2013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84%承担利息至还清之日。二、被告吕秀珍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玉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衍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凯注: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