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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有德与皂郊镇贾家寺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德,皂郊镇贾家寺村委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李有德。被告皂郊镇贾家寺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德与被告皂郊镇贾家寺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德以已与被告皂郊镇贾家寺村委会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有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妍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