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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敏诉被告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敏,张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宋敏,女,汉族,1964年12月2日生,无职业,住址延吉市。被告:张金伟,女,汉族,1977年4月10日生,无职业,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敏诉被告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敏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敏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原告已预交4525元),减半收取2262.50元,保全费1595元,共计3857.50元,由原告宋敏负担。审判长  石勋波审判员  金 贤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