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敏诉被告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敏,张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宋敏,女,汉族,1964年12月2日生,无职业,住址延吉市。被告:张金伟,女,汉族,1977年4月10日生,无职业,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敏诉被告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敏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敏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原告已预交4525元),减半收取2262.50元,保全费1595元,共计3857.50元,由原告宋敏负担。审判长 石勋波审判员 金 贤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