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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告赵某某私下达成协议,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