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974号罪犯陈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2007)春法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7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陈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均获得表扬;2014年1月,2015年1月均获得记功;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成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