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曾勇与王胜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勇,王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曾勇。被执行人王胜强。原告曾勇为与被告王胜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绍越商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王胜强支付给原告曾勇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13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丰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