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横民初字第00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潘子民与张建新、靳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子民,张建新,靳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横民初字第00326-2号原告潘子民。被告张建新。被告靳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子民诉被告张建新、靳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子民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建新、靳金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子民撤回对被告张建新、靳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70元,合计4720元,由原告潘子民负担。审判员 石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凌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