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登箭与张本友、杨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登箭,张本友,杨育,安徽远洋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龙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李登箭,男,195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本友。被执行人杨育,女,1983年10月23日生,住址同上,系张本友妻子。被执行人安徽远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本友。被执行人安徽龙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本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民二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本友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路与磨子潭路交叉口星耀裕龙城2号楼30、31铺(1-2层,证号:3119033号);2号楼32、33铺(1-2层,证号:3119032号);3号楼51、52铺(1-2层,证号:3119034号);3号楼34铺(1-2层,证号:3119035号)。二、查封被执行人杨育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世纪景园7号楼1单元304室(证号:4152858号);7号楼1单元404室(证号:4152859号);22号楼2单元602室及跃层(证号:4152860号);26号楼1单元601室及跃层(证号:4152861号);27号楼2单元601室及跃层(证号:4152862号);28号楼1单元304室(证号:4152863号)。三、查封被执行人杨育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万佛路以北、南华路以西水云涧名居C组团4号楼1-401室(证号:390492号)。四、上述查封房屋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张本友、杨育自行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