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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威执一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新威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市土产杂品棉麻总公司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新威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市土产杂品棉麻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威执一字第277-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新威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土产杂品棉麻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威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土产杂品棉麻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塔山北坡威国用1997字第46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