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花、赵忠香、赵金、赵库、赵吉鱼诉被告王东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昝迎新、大同市鹏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花,赵忠香,赵金,赵库,赵吉鱼,王东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昝迎新,大同市鹏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906号原告王连花,女,汉族,从事个体,住大同市。原告赵忠香,女,汉族,学生,住大同市。法定代理人王连花,女,汉族,从事个体,住大同市。系原告赵忠香母亲。原告赵金,女,汉族,学生,住大同市。法定代理人王连花,女,汉族,从事个体,住大同市。系原告赵金母亲。原告赵库,男,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原告赵吉鱼,女,汉族,无业,住大同市。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董丽霞,女,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来,男,汉族,从事个体运输,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第12号。负责人贾洪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婕,女,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负责人王冠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伦,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昝迎新,男,汉族,无业,住大同市。被告大同市鹏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樊庄村。负责人邢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辰琛,女,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负责人陈世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华,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连花、赵忠香、赵金、赵库、赵吉鱼诉被告王东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昝迎新、大同市鹏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吉汽贸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花、赵忠香、赵金、赵库、赵吉鱼的委托代理人董丽霞、被告王东来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华安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婕、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伦、被告昝迎新、被告鹏吉汽贸的委托代理人王辰琛、被告人寿财保大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连花、赵忠香、赵金、赵库、赵吉鱼诉称,2015年1月8日3时12分许,赵利君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晋B687**、晋BZ5**挂重型厢式半挂车沿外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外环线与中北大道交口以北处时,与王东来驾驶的冀FA68**、冀F0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接触,后赵利君驾驶的晋B687**、晋BZ5**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起火,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东来车上货物损坏、赵利君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津公交认字(2015)0815012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利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东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东来驾驶的冀FA68**、冀F0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华安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赵利君驾驶的晋B687**、晋BZ5**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利君的死亡给原告的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与损失,原告多次找车主昝迎新处理赔偿事宜,被告一推再推,不予赔偿。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70147.5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449120元、丧葬费23203.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2567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5257元、交通费10000元;判令先由华安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由中华联合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保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东来、昝迎新、鹏吉汽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王连花、赵忠香、赵金、赵库、赵吉鱼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所诉事实:1、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历史户口成员信息、出生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以及事故责任的划分。车辆存在超载,车主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3、尸体检验报告、火化证,证明赵利君死亡的事实。4、大同市帝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及缴费票据,证明御东学府B区12-5-6号房屋属原告所有,原告从2013年6月在御东学府B区12-5-6号居住。5、北岳中学小学部出具的证明一份、左云县高级中学校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赵忠香、赵金是学生,并在城镇居住。6、右玉县李达窑乡残虎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赵库、赵吉鱼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居住在御东学府,靠儿女抚养。7、大同市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张勇为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情况。8、交通费票据,证明处理事故支出的交通费,因事故在天津发生,所以家里人不定人数陆陆续续去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用,票据金额为4988元。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登记表、备案表,证明赵利君合法驾驶。10、代抄单二份,证明晋B687**在人寿财保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座位险,保险限额为15万元。被告王东来辩称,本次事故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在划分责任的基础上,由商业险给予赔付。原告诉求不实,并非两辆车的简单相接触,而是王东来在红灯时遭到赵利君追尾,从而引起赵利君驾驶的车辆着火致其死亡的结果,在本次事故中,王东来对本次事故的起因无过错,请求法院在责任划分时充分考虑该情节。被告王东来未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所辩事实:1、驾驶本、行车证、道路运输证,证明王东来合法驾驶。2、保单一份,证明冀FA68**、冀F0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投保情况。被告华安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辩称,答辩人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证据。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辩称,对王东来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本、营运证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如无效,或逾期未审验,保险公司拒赔。原告诉请过高,请法院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提交了保险条款一份,证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被告昝迎新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双方车辆的投保情况没有异议。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与事实不符,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依据是其居住地为御东学府小区,而御东学府小区位于燕庄村南,当时规划为御东新区管辖,现在实为南郊区村委会管辖,虽然名为小区,其实周边均为农村,离市区尚有距离,不属于城中村,不管将来如何规划,该地现在仍为农村的事实改变不了,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与事实不符。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首先,如前所述,不能依据御东学府为计算城镇标准的依据;其次,死者父母对于居住情况及与死者生前居住在一起负有举证责任,因原告庭前几次与答辩人协商解决方案得知,死者父母在死者生前一直居住在农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该项费用;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原告存在累计重复计算的情况,应予以扣除。关于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原告计算偏高。综上,对死者的去世答辩人表示同情,但请法庭认定原告相关损失赔偿计算时应当尊重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昝迎新未提交证据。被告鹏吉汽贸辩称,被答辩人亲属赵利君驾驶的晋B687**、晋BZ5**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实际车主是昝迎新,且原告在陈述中也认定昝迎新是车主,答辩人是该车保留车辆所有权人。该车是昝迎新于2012年2月1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答辩人公司购买,被告昝迎新从2012月2月1日到2013年2月2日分11次将该车购车款已经全部付清,因此被告昝迎新是实际车主,对该车具有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本起事故与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答辩人不应对被答辩人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鹏吉汽贸提交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证明晋B687**、晋BZ5**挂实际所有人是昝迎新。被告人寿财保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双方车辆的投保情况没有异议。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冀FA68**、冀F0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所投保的交强险赔偿,再由答辩人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70%,即赔付15万元的70%,不足部分应由冀FA68**、冀F0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车辆所有人承担。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不尽合理,死亡赔偿金应当适用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误工费应当提交误工日期、工资数额和完税证明;死者的子女系农业人口,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应当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者兄弟姐妹一共几人的家庭关系证明和赵库、赵吉鱼的户口本,以明确计算标准和抚养者的人数。精神抚慰金不属于车上人员险的理赔范围。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答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被告人寿财保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提交了保险条款一份,证明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赔偿精神抚慰金,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主要责任方按70%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人寿财保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3时12分许,赵利君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晋B687**、晋BZ5**挂重型厢式半挂车沿外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外环线与中北大道交口以北处时,与前部通车等候信号灯的王东来驾驶的冀FA68**、冀F0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尾部相接触,致赵利君驾驶的晋B687**、晋BZ5**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起火,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东来车上货物损坏、赵利君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津公交认字(2015)0815012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赵利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东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赵利君驾驶的晋B687**、晋BZ5**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的登记车主是鹏吉汽贸公司,实际所有权人为昝迎新,该车在在被告人寿财保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15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王东来所有的冀FA68**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华安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再查明,原告是赵利君的父母、妻子和女儿。原被告争议的主要事实是: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各被告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本院结合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作以下评判:本院认为,上述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勘查,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事故认定书确认赵利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东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王东来对于损害后果理应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因冀FA68**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华安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晋B687**在人寿财保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故华安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先行垫付赔偿责任,之后由中华联合财保保险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的理赔范围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人寿财保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15万元的赔偿限额予以赔付。因赵利君是昝迎新雇佣司机,因此对以上赔付完毕后尚不足部分,昝迎新应承担雇主无过错赔付责任,但晋B687**、晋BZ5**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在事发时超过核定载重量,赵利君在雇佣活动中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因此赵利君对该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昝迎新承担70%的赔偿责任。鹏吉汽贸公司只是晋B687**、晋BZ5**车辆的登记车主,对该车没有运营收益权利,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本院作以下认定:赵利君生前与王连花及两个孩子和父母在御东学府小区买房居住,经本院落实该小区属于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管辖,行政上属于南郊城镇区域,与任何村子无关,所以赵利君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449120元;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按照城镇在岗职工年均工资赔付半年为23203.5元;被赵利君生前抚养的人员有其父母赵库、赵吉鱼和两个女儿赵忠香、赵金,原告提交的证据:大同市帝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出具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书及缴费票据以及右玉县李达窑乡残虎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以上四人均在御东学府居住,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赵库、赵吉鱼有赵利君和赵丽琴子女二人,应平均负担赵库、赵吉鱼的生活费,赵忠香、赵金的生活费也应有其母亲负担1/2,四人的被抚养生活费总额为236988元;原告提交的处理丧葬事宜误工人员的误工损失证明,因本院不能确认其与原告的身份关系,且出具的证明也不能反映有误工损失,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以居民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四人半个月的工资,为4579元;原告提交的交通食宿费票据大部分不能反映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必然的关联,因此本院不能确认,但该费用为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以上赔偿数额总计768890.5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上述交通事故造成赵利君死亡,依照本院对上述事故责任承担以及责任比例的认定,王东来应承担的30%的侵权赔偿责任,因王东来为其为事故车辆所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该责任由被告华安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冀FA68**重型普通半挂车所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限额先行赔付110000元、再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险中心支公司在冀FA68**重型普通半挂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按责任比例及限额赔偿197667元。不足部分由人寿财保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昝迎新为晋B687**所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的赔偿限额赔付150000元。尚不足部分311223.5元,再由昝迎新承担70%的雇主赔偿责任,即217856.45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赔付原告王连花、赵忠香、赵金、赵库、赵吉鱼110000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赔付原告王连花、赵忠香、赵金、赵库、赵吉鱼197667元。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的理赔范围赔付原告王连花、赵忠香、赵金、赵库、赵吉鱼150000元。四、被告昝迎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连花、赵忠香、赵金、赵库、赵吉鱼217856.45元。五、驳回原告王连花、赵忠香、赵金、赵库、赵吉鱼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2元,由原告负担2797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58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284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155元、由昝迎新负担3130元(与判决主文一并履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