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伟与王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王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536号原告刘伟。委托代理人金振文,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中山南路65号轻工大楼11、12层。负责人朱传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王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