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坤与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166号原告王坤。委托代理人xxx,男,19xx年x月x日,汉族。被告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xx。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与被告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坤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坤负担。审 判 长 周金玲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人民陪审员 宋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芦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