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石某与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846号原告石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某,男,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