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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石某与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846号原告石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某,男,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