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刑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颜小山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小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45号罪犯颜小山,别名潇寒,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1999年5月29日,罪犯颜小山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内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小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与其余六被告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14305.20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9日止。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自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自刑执字第4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3年2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颜小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小山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小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小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1年12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儒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