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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江西建峰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峰实业有限公司、周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江西建峰实业有限公司,周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403-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荣金。委托代理人:厉方平、朱新民。被告:江西建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峰。被告:周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峰实业有限公司、周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元(已减半),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穆文好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钱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