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民一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张志兵与杨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兵,杨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00744号原告:张志兵,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裕民县新地乡乌尔吉也克东村****号,身份证号码:6542251978********。被告:杨家成,男,40岁,汉族、额敏县郊区乡霍由尔莫墩村农民,住该村。原告张志兵与被告杨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定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由审判员滕新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5月29日,原告张志兵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兵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张志兵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兵撤回起诉。案件争议标的数额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投递费130元,合计1980元(原告张志兵已预交),由原告张志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滕新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