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中一与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一,欧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黄中一,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郑其林,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系原告的配偶。被告:欧婷,女,汉族,1992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黄中一诉被告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国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方印、人民陪审员叶银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中一的委托代理人郑其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中一诉称:2012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已依约提供了借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并支付30%违约金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欧婷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了一份借款合同书,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承诺于2013年2月1日前偿还,约定如有违约则另行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5万元,落款处有原、被告的签名确认,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25日。原告还提供了网上银行转款操作截屏及其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黄江支行的历史明细清单、凭证,显示2012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账号:*************)转款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书、网上银行转款操作截屏、历史明细清单、凭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书上有被告签名确认,结合网上银行操作记录、历史明细清单等,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实际交付2,000元借款。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如存在违约则须赔偿5万元,现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600元,未超出双方约定内容,也未明显过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欧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中一偿还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黄中一预交,由被告欧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国柱代理审判员 方 印人民陪审员 叶银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倩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