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临沭县益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临沭县国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曹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临沭县益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赵国庄。被告:临沭县国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曹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益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临沭县国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曹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益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诉讼费9611元(案件受理费7276元,保全费2335元)收取59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清寒人民陪审员 丁晓光人民陪审员 段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