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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忠璐、聂术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赵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忠,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忠璐,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术玲,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上诉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瑞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忠璐、聂术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会军(主审)、代理审判员朱闻天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航瑞赛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中航瑞赛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