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眀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男。被执行人:张猛,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1665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归,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1665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