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胡山河与赖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山河,赖国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胡山河,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赖国鹏,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胡山河诉被告赖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庄毅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山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国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山河诉称,被告赖国鹏因需用资金,于2014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事后被告仅偿还利息1000元,其他均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赖国鹏偿还借款10000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赖国鹏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赖国鹏因需用资金,于2014年6月1日向原告胡山河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给原告胡山河收执,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事后,被告赖国鹏二次各偿还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胡山河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一张等证据在案为凭。被告赖国鹏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赖国鹏向原告胡山河借款的事实,有被告赖国鹏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确认;原告胡山河与被告赖国鹏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胡山河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经催告,被告赖国鹏仍未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胡山河请求判令被告赖国鹏归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胡山河请求判令被告赖国鹏自2014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因原告胡山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约定借款利率,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赖国鹏已经偿还的人民币1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原告胡山河该请求依法应调整为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被告赖国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标的额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应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国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胡山河借款人民币9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胡山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赖国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庄毅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旺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