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他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玉光、张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光,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诸执他字第16-1号被拘留人王玉光.被拘留人张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玉光、张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玉光、张萍拒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玉光、张萍各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