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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他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玉光、张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光,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诸执他字第16-1号被拘留人王玉光.被拘留人张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玉光、张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玉光、张萍拒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玉光、张萍各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