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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假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永强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永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假字第1686号罪犯赵永强,男,1974年4月2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了(2012)二中刑初字第15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赵永强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认为,罪犯赵永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建议对罪犯赵永强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永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嘉奖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永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永强予以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盖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