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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高建芳与杨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芳,杨子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1381号原告高建芳。被告杨子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