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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马文杰、兰州天润汽车销售公司与尤海学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文杰,兰州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尤海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杰,男,撒拉族。委托代理人高冠荣,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志翔,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袁海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汉庭、李积仓,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海学,男,回族。上诉人马文杰因与上诉人兰州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尤海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对案涉车辆是否出售、目前权属等问题,关系到本案实体处理,应当予以核实确认,并针对当事人诉求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马文杰交纳4183元,兰州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纳4183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白云辉审 判 员  韩 辉代理审判员  商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师永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