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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梅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梅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9月16日生,汉族,甘肃��庄浪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包某某,男,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禾驮乡信用社客户经理,住岷县禾驮乡石门村**号。原告杨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兴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宏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