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俞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俞霞,金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3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6815686-8,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557-573号亚厦阳光假日1-2层。负责人胡明奇,行长。被执行人俞霞,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金华飞,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虞证内经字第20418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俞霞、金华飞在(2015)绍虞执民字第132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霞银行存款人民币2279151.49元(含执行费24942.09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俞霞、金华飞向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低押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树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