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王玛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新民、李景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王玛村村民委员会,刘新民,李景发,姚贺俭,吕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王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卫永,职务,村主任,地址: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王玛村。被告刘新民,男,1955年1月7日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李景发,男,1955年10月28日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姚贺俭,男,1960年7月16日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第三人吕娜,女,1974年5月18日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王玛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新民、李景发、姚贺俭、第三人吕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王玛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王玛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王玛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审判员 陈久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德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