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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凌民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淑侠、魏雷等与戈军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凌民初字第0044号原告高淑侠,农民。原告魏雷,职工。原告魏雪娜,农民。原告魏红,农民。原告魏洁,农民。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强,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戈军,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冯建伟,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淑侠等与被告戈军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由审判员黄玉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需补交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人民法院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原告自接到人民���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700元。现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李亚林人民陪审员  娄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漓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