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1986年xx月xx日生,代县xx镇xx村人。委托代理人黄焕娥,女,汉族,1962年12月17日生,代县峨口镇西村人,系原告之母。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xx月xx日生,太钢xx铁矿职工,住xx铁矿xx区x栋x单元x号。委托代理人刘爱青,女,汉族,1966年1月30日生,住峨口铁矿。系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长 郎眉存审判员 韩建慧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