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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杨爱国、谢光翠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强,杨爱国,谢光翠,宜昌市龙人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8号原告张永强。被告杨爱国。被告谢光翠。被告宜昌市龙人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三峡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杨爱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强与被告杨爱国、谢光翠、宜昌市龙人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爱国、谢光翠、宜昌市龙人印务有限公司9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爱国、谢光翠、宜昌市龙人印务有限公司9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对原告张永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临路38-26-000103号商铺(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德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