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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雁娥与何华华、何汉芳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09号原告张雁娥。被告何华华。被告何汉芳。被告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华华。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群力村三组。被告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负责人:何华华。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群力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雁娥诉被告何华华、何汉芳、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华华、何汉芳、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文胜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