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田玉才与徐存勇、龚桂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才,徐存勇,龚桂平,练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田玉才。被执行人:徐存勇。被执行人:龚桂平(萍)。被执行人:练长庆。田玉才与徐存勇、龚桂平、练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田玉才、练长庆经协商于2015年5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练长庆应给付申请人200000元,于2015年5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自2016年起,于每年7月1日前各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直至还清全部借款200000元止;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上述义务,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和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因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练长庆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田玉才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