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新民初字第5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与牟淦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牟淦渝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973号原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周伟淦。委托代理人胡琳,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牟淦渝,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牟淦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牟淦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牟淦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王静人民陪审员  钟明人民陪审员  冯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