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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长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长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胡新波,朱梅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9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负责人:刘红贵。委托代理人:胡灵慧,系原告员工。被告: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波。被告:永康市长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笑完。被告:胡新波。被告:朱梅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长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胡新波、朱梅卿、胡全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