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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来轩与刘三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轩,刘三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78号原告:王来轩,农民。被告:刘三印,成年,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来轩与被告刘三印债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来轩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三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轩撤回对被告刘三印的起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来轩负担。审 判 长  张振中审 判 员  闫广俊人民陪审员  胡金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绍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