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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241、242、336、337、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闫云飞与威海开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娥,高鹏,姜云伟,闫云飞,周红梅,威海开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41、242、336、337、338-1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娥,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丽景茗都**号***室。申请执行人高鹏,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乳山口镇新建村**号。申请执行人姜云伟,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路**号***室。申请执行人闫云飞,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海滨南路金域仕家****号。申请执行人周红梅,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古寨南路**号***室。被执行人威海开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1区17-3号,现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阎丕君,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号-2。法定代表人XX华,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威环民重字第1563、1564号民事判决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818、819、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威海开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山海顺沁苑1号楼1105室房产正在评估中。现本院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民重字第1563、1564号民事判决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818、819、10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2、本院(2015)威环执字第241、242、336、337、3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礼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